第二章 人力资源管理
1.录用原则
1.1新聘员工均应具备以下基本入职条件:
(1)德才兼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行端正;
(2)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3)按公司及用工单位要求提供各种合法证件、证明及入职时需提交的其他个人资料。
1.2新聘员工的特殊入职要求
1.2.1若用工单位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属行业具有特殊要求时,员工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或用工单位指定的医院或卫生防疫机构所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等特殊入职文件。
1.2.2若员工患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疾病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入职时应向公司和用工单位就以上信息如实声明。若未声明或未如实声明,公司或用工单位一经发现,在试用期的,属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已通过试用期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若给公司或用工单位带来损失的,公司、用工单位均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入职须知
鉴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向各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司向员工告知如下事项:
2.1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及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关系解除等人事手续。
2.2员工的实际工作地为各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与工作安排,由用工单位与员工协商工资报酬及休息休假等事宜。
2.3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除应遵守本员工手册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要求。
2.4员工对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离职手续等有任何疑问时,可向专职客服进行咨询,公司会给予清晰、准确的答复。
2.5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若因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岗位变更、休息休假、退回等内容与用工单位产生争议,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若因未及时告知导致员工权益受损的,由员工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2.6新员工在报到时,应如实、认真填写公司或用工单位相关信息表,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信息/家庭住址/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工作经历、教育经历、离职证明、工资发放银行账号或卡号,紧急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提供的书面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原件或复印件、体检证明材料等。与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无任何欺诈、隐瞒。若员工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在试用期被发现的,属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已通过试用期被发现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若因其行为导致公司或用工单位遭受损失的,公司或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应聘者/员工进行赔偿。
2.7员工个人信息和资料如有变更,有义务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通信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永丰路47号1301室,电话:028-85137991),未收到书面通知之前,原信息资料视为有效;若因员工未能及时通知,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2.8联系方式及文件送达
2.8.1电子邮箱使用
(1)公司或用工单位授权员工使用的电子邮箱,由此邮箱发出的邮件视为员工本人发送,员工应该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2)员工在获得授权使用的电子邮箱后,应当及时修改登录密码并禁止将本人邮箱交由他人使用;
(3)员工应当每日及时查看邮箱信息,公司或用工单位向员工电子邮箱发送邮件,一经发送视为相关信息已经送达;
2.8.2文件送达
(1)公司和用工单位可采用快递形式向员工提供的联系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文件、违纪通知等,员工应该予以签收;员工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员工承担拒绝接收公司送达的材料等信件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
(2)员工签收或送达法律文书、文件、违纪通知等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法律文书、文件、违纪通知等载明的内容。
3.背景调查
所有员工在录用前必须向公司或用工单位出示、填写公司或用工单位规定的材料。当员工交给公司或用工单位材料时,意味着员工授权公司或用工单位可以就材料的真伪和权威性以及入职申请登记表的内容进行调查。公司在初步确定录用意向后或在正式录用后的任何时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根据应聘者所提供的信息材料,对应聘者的过往记录进行调查。
4.试用期和录用条件
4.1试用期期限
员工应当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执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期限以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4.2试用期考核
员工试用期届满前,由用工单位根据管理要求对员工进行考核,考评合格后正式录用。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具体考核要求以用工单位的规定为准。
4.3试用期特殊规定
4.3.1若员工重新再次入职本公司并被派遣至新用工单位且工作岗位与原岗位不一致时,公司有权依据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员工重新约定试用期。
4.3.2若员工重新再次入职本公司并被派遣至原用工单位,但工作岗位与原岗位不一致时,公司有权依据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员工重新约定试用期。
4.4以下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属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1)不符合招聘时公示招聘条件的;
(2)不配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或非公司原因无法购买社会保险的;
(3)试用期内员工存在任何事实上的虚假陈述、提交虚假材料的;
(4)患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相关工作的传染病,或身体健康条件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
(5)未获得岗位所需资质或证书、其他不符合在该岗位“工作职责描述”中规定的应具备的本岗位技能、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态度等方面要求的;
(6)在试用期内,拒绝签署公司或用工单位的文件、资料或拒绝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7)曾经被公司、关联公司辞退或未依法提出辞职、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的;
(8)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
(9)试用期内未达到用工单位要求的工作指标、业绩标准、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未通过日常考核或未通过最终转正考核的;
(10)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协议尚在竞业限制期内且公司或用工单位经营范围在竞业限制范围内的;
(11)在试用期内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
(12)在试用期内旷工、擅自脱离岗位的;
(13)试用期内正常出勤率未达到全部工作日的70%或未达到用工单位出勤要求的;
(14)在试用期内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15)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赌博、嫖娼或吸毒的;
(16)未按公司要求的报到日期到岗上班的;
(17)试用期内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18)其他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的;
(19)本手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或用工单位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5.劳动合同签订
5.1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5.2员工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的,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5.3公司可采用“电子签”的方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劳动合同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劳动合同签字链接推送给员工,若员工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视为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员工应及时返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6.利益冲突
6.1双重法律关系
公司禁止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兼职。一经发现,如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或员工该行为影响本职工作或损害公司形象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6.2利益冲突
6.2.1公司严禁员工将公司或用工单位财物据为己有,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收受贿赂,禁止一切同业竞争行为及未经许可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利用职务之便或影响力从公司、用工单位或业务关联单位收取经济利益、非经济利益或为自己或近亲属谋取利益;
(2)员工在对外业务活动中,收取有关单位的佣金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奖励或利益,不上交用工单位,据为己有;
(3)从事对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客户、供应商或商业竞争对手的投资,或在上述相关单位担任任何职务或通过任何形式获得现金或非现金利益;
(4)与公司或用工单位业务关联单位、客户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通过其他方式、名义获得报酬、利益;
(5)设立与公司或用工单位具有竞争性的机构或经营、从事与公司或用工单位有竞争性的业务;
(6)其他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用工单位利益或为自己、近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
6.2.2本手册指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6.2.3若员工存在本章上述6.2.1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6.3利益冲突申报
6.3.1如员工近亲属存在本章上述6.2.1条规定情形的,相关员工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三日内主动向公司及用工单位申报利益冲突,如实填写《利益冲突申报表》。同时,公司及用工单位也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向员工发送《利益冲突申报表》,员工应当如实进行申报。用工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情形进行评估,有权据此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6.3.2如员工未如实申报或未及时告知公司或用工单位利益冲突,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7.岗位调整
7.1用工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用工单位可以调整员工岗位。
7.2用工单位就岗位进行调整,发布新的政策后,员工适用新政策。
7.3因所在用工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员额需要调整工作,员工应配合工作岗位的调整。
7.4因公司、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业务和战略需要以及员工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合理地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7.5员工岗位进行调整时,适用薪随岗变。用工单位对于员工岗位调整、薪酬调整(包括但不限于降职降薪)另有规定的,员工应当适用用工单位的相应规定。
8.员工退回
8.1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可以依法将员工退回公司。公司可视用工单位退回的原因,依法对员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更换用工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待岗等不同处理方式。
8.2公司作为员工的用人单位,享有唯一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员工应在被退回当日到公司报到,否则公司有权按照旷工处理。
9.劳动合同中止
9.1因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暂时无法履行,公司有权暂时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员工未劳动,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工资、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9.2员工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有权中止劳动合同:
9.2.1员工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但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
9.2.2员工因事、病等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经员工申请,公司同意的。
9.2.3因其他员工个人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暂时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形。
10.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10.1员工辞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公司及用工单位,其他情况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及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得到批准前,员工应继续工作,积极配合完成交接工作,不得提前离职。
11.离职手续
11.1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都应当按规定与用工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
11.2离职须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手续:
(1)交还所有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文件、办公用品、手提电脑、客户名单、财务文件、制服或领用的其他与公司和用工单位相关的物品、工作时所用工具及其他公物;
(2)向公司和用工单位指定的同事交接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及未完成的工作事项;
(3)报销公司和用工单位账目,归还公司和用工单位欠款;
(4)离职薪金确认;
(5)其他应当交接的手续。
11.3离职员工在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后,公司于次月的工资支付时间支付离职员工剩余工资。员工未依法离职或未按照公司、用工单位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公司有权不出具离职证明,并暂缓发放剩余工资、奖金(若有)等费用,若造成公司或用工单位损失的,公司有权在支付给员工的所结算金额中扣除。员工离职当月薪资不足以抵扣个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扣款或个人欠款(未还款、未回款等)时,员工应于离职当月补齐欠款。
12.保密制度
员工对公司、用工单位的信息资产、经济技术信息、客户信息、各种数据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公司要求每位员工保证上述信息免遭丢失、泄露或不恰当修改,不把任何保密信息透露给没有被授权的人员或没有必要了解的人员,否则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对由此给公司、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