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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1-17)
来源:成都市总工会   阅读:2   发布:2020-05-20   

关于印发《成都市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
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工发[2007]2号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属基层工会,全国、省产业工会所属在蓉单位: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精神,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总工会与市地税局制定了《成都市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总工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 11日

 

成都市地税部门统一代征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

成都市总工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精神,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征范围

(一)成都市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属于代征范围。

(二)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蓉单位应缴纳成都市总工会的经费以及由省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成都市总工会的经费,属于代征范围。

(三)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不纳入代征范围。

二、计提拨缴标准

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三、代征比例

市属及市属以下各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全部委托成都市地税部门全额代征。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蓉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经成都市总工会核定后,按其应缴纳比例由成都市地税部门代征。

四、缴纳办法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季征收,季末的次月缴纳。即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征收上季度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各级总工会应为各级地税部门设立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集中账户。地税部门要做好票据结报和对账工作。

(一)申报。各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计算该季度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并在每季度末后15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如实申报。不能如实提供申报资料的缴费单位,按政府统计部门上年行业平均工资作为计提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基数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二)解缴。地方税务部门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税务部门开具《四川省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四川省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从银行转账。地税部门根据工会所属关系,将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按规定比例划入相应的账户。即:(1)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缴款单位工会账户,43%划入当地的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集中账户。(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的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筹备金,57%通过缴款书划入成都市总工会账户,43%划入当地的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集中账户。待该单位工会组织建立以后,再由成都市总工会将属于基层工会的经费划入该单位工会账户。(3)未在银行开户的基层工会,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57%通过缴款书划入所属地方总工会账户,43%划入当地的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集中账户,待该基层工会开立工会账户后,由所属地方总工会将属于基层工会的经费划入该单位工会账户。(4)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在蓉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全部划入当地的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集中账户。

(三)每一个征收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在征收期结束的次月10日前将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数据报成都市总工会。

(四)各单位持经银行转账的《四川省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作为记账和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

(五)特殊情况处理

全年缴费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按月缴纳; 全年缴费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按半年缴纳。

五、监督检查

各级总工会要向各级地税部门提供企事业单位相关基础数据,建立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对上年各缴费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审查,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对查出的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包括以前年度),由地方总工会发出《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进行催收,并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入库。对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地方总工会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委托当地地税部门按欠缴金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

六、工作经费

按全总省总有关文件精神,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经费提取比例为代征全额的5%,由各级工会按分成比例承担。即:基层工会承担3%,县以上工会承担2%。工作经费由成都市总工会统一归集,每半年一次拨付成都市地税局。根据川办函[2006]187号文件精神,工作经费用于代征工作所需以及对在代征经费、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各级地方总工会和税务部门要积极向社会各界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各企业、事业单位,以营造良好的代征环境,促进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税务部门和地方总工会要密切配合,定期互通情况,及时分析和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指派专人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代征工会经费工作,实现代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施行。

(四)本办法由成都市总工会负责解释。